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四章 健身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从事国民体质测定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对公民进行体质测定时,应当按照国家体质测定标准规范操作,为被测定者提供测定结果,对个人测定结果保密,并给予科学健身指导。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