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章 健身设施第二十二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体育设施和涉及强制性标准的其他全民健身设施,应当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竣工验收应当邀请体育行政部门参与。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