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章 健身设施第二十条有效各市、县、区应当按照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独立的有规模的全民健身设施。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新建的体育健身设施应当便于向社会开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