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各市、县、区应当按照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独立的有规模的全民健身设施。

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新建的体育健身设施应当便于向社会开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