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经济合作社的业务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做好村经济合作社设立、选举、运行、终止的具体指导和服务工作。财政、金融、工商、质监、国土、建设、水利、交通、林业、科技、电力、供水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扶持和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