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村经济合作社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的职能。村经济合作社依法履行下列具体职责:(一)保护管理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二)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组织各业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四)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