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二章 居住登记第八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自与流动人口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劳动者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同时告知劳动者主动申报居住登记。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人员名单报送公安机关。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