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有效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