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四章 公共服务和便利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供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公共服务。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