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章 居住证第十六条有效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前款规定的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属于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投资创业、引进人才的,申领《浙江省居住证》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