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二章 居住登记第十三条有效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