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要求保护火灾现场的;

(二)不如实提供火灾情况的;

(三)擅自进入火灾现场或者擅自清理、移动火灾现场物品的。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