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现场未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