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重新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