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聘用的消防文职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消防监督检查、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等执法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