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章 消防组织和灭火救援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建立后,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