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章 消防组织和灭火救援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和消防规划,组织建立专职消防队。符合消防法规定的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具体单位名录由省公安机关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