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应当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应当自修改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