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五)违法泄露戒毒人员个人信息的;

(六)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