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报关单位未如实记录客户业务和办理人员姓名等信息,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相关信息一年以上的,由海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