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禁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向未取得备案证明的企业转让(赠送、出借)易制毒化学品,或者未取得备案证明受让(受赠、借入)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