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措施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对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并出具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社区康复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