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措施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省有关规定,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招聘;其培训、具体职责和管理办法,由省公安、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