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县(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科学设置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和服药点,方便吸毒成瘾人员就近治疗,保证维持治疗的连续性、稳定性。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