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禁毒条例/第三章 毒品管制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公安、工商、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法涉毒广告、非法传授制毒方法等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广告,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发布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信息,不得传授制毒方法。有关传播媒体发现涉毒广告或者涉毒销售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