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报关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品名、数量,如实记录客户业务和办理人员姓名等信息,并保存相关信息一年以上备查。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