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禁毒条例/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第十五条已修改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司法行政、卫生等部门制定和实施禁毒教育培训计划,加强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从事禁毒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并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加强对相关人员的禁毒教育培训。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