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禁毒条例/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第十一条已修改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对旅客宣传的内容。公路、水路、铁路、航空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及有关站(场)应当对旅客开展禁毒宣传。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