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资源综合利用是指:

(一)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

(二)对社会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以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林水产废弃物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

(三)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以及对尾矿的再次开发利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