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第三章 开发、回收与利用第十八条已废止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等进行综合利用。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综合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生活垃圾、秸秆等低热值燃料发电的企业签订并网协议,提供上网服务,并全额收购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