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八条有效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划定风景名胜区范围,应当保持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的完整性,维护历史、文化的连续性,保持区域单元的相对独立性,注重保护、利用、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兼顾与行政区划的协调。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