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的营业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