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在明令禁止的区域游泳、游玩、攀爬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在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违反规定饲养家畜家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