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风景名胜区设立、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做好风景名胜区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