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或者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的,应当提出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方案和措施,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协商一致,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或者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的,不得破坏周围景物、水体、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