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规划、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