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建设第二十六条有效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规划、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