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

风景名胜区规划是保护、利用和管理风景名胜区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