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规划第十八条有效风景名胜区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风景名胜区规划是保护、利用和管理风景名胜区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