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十一条有效风景名胜区经批准设立并公布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范围及核心景区范围设置界桩,标明界线。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