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骗取科学技术奖励、资助的,由有关部门撤销奖励,追回资金,并依法给予处分。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励、资助的,由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并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