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骗取科学技术奖励、资助的,由有关部门撤销奖励,追回资金,并依法给予处分。推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励、资助的,由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并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