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科学技术创新服务与资源共享第四十三条已修改科学技术、财政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建设,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贴息、担保等,为金融机构提供风险补偿。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平台建设,为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知识产权展示、登记、评估、咨询等服务。支持未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平台建设,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转让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