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科学技术协会协助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