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七条已修改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弘扬科学精神,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术规范;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从事有悖科学精神的活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