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五条已修改鼓励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从事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以技术转让、股权投入、合作实施、自行投资等方式实施职务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对研究开发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