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科学技术培训计划,对农民进行职业技能等科学技术培训。鼓励农民参加职业技术教育、农业技术培训和科学技术活动。农民经考核达到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