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引进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鼓励境内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等在本省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产业化活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