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引进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鼓励境内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等在本省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产业化活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