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科学技术创新引领第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科学技术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的研究开发,加快农业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完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和农村科技特派员制度,加强农业科技园(区)、特色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和育种基地建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