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章 执收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代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商业银行应当符合省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具体代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商业银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执收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原则确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将代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商业银行名单向社会公布。代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省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规定,及时收纳、清算、划解政府非税收入,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监督。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