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保机构具体承担农作物病虫害的监测、预报工作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及农药安全使用的指导、监督等工作。财政、科技、气象、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广播电视、供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3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