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从事农药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3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