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农药经营者需要延续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