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九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蒙古族公民应占半数以上,其他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蒙古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