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蒙古族公民应占半数以上,其他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蒙古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